公职人员、幼儿园、中小学老师嫖娼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3-11-29 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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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36条规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因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54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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