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23-12-01 15: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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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复垦行政协议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情况履行协议的,应当对实际情况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某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

  【案例要旨】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协议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情况履行协议的,则应当对实际情况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2.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为由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的,应当就该拒绝履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石某诉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的,应当就该拒绝履行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随母亲自然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其不属于合法安置人口的公示结果与我国宪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相悖,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合法的证据。行政机关既未提供证实相对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据,亦未提交证实其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具有安置资格的证据。由此行政机关以相对人不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为由拒绝履行行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2021)湘11行终69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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