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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4日,邵某(乙方)与新升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内容:置业顾问,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月基本工资1800元(税前)。
2019年4月1日,邵某(乙方)与新晋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作内容:中级置业顾问,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月基本工资1800元。
上述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规定:乙方有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甲方可以根据劳动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晋公司、新升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地址相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相同、部分高管重合,且两公司均确认为广州合景泰富集团的子公司,据此认定新晋公司、新升公司为关联公司。
邵某销售房产涉及未发放或未达服务节点的佣金金额合计400553.23元。邵某未达到服务节点(按照公司规定的房屋销售佣金步骤计算佣金),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其佣金未达条件而未支付,后索要佣金未果。
现邵某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法院一审均获得有利裁决(判决公司支付邵某佣金),公司不服上诉:
主要的争议焦点:
关于新升房地产公司、新晋房地产公司应否向邵某支付佣金问题。
关于佣金支付条件分析:
法院认定邵某销售房产涉及未发放或未达服务节点的佣金金额合计400553.23元。
首先,邵某离职前涉案房产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签署,销售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新升房地产公司、新晋房地产公司以涉案房产收楼作为佣金的支付要件,让邵某承担了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该风险与邵某的身份及职责是不相适应的,销售人员完成了最主要的销售工作而不能获得与此相应的奖金,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未达支付节点和行业惯例为由拒付销售佣金。
最后,鉴于房产销售的工作特性及后续工作完成需要他人跟进、提供劳动,一审判决酌定新升房地产公司、新晋房地产公司应向邵某支付佣金322765元。
综上,销售房产,未达服务节点的佣金应否支付要具体根据案件情况分析,不应一走了之,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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