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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某乘坐其父亲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未拴系的宠物狗相撞,导致摩托车摔倒,袁小某受伤,宠物狗死亡的交通事故。袁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检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45.64元。后袁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赔偿损失。那么对于狗未拴绳,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呢?
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措施,其宠物狗突然蹿至公共道路,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赵某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赵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袁小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1.95元。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村养狗,大多数未对犬只进行拴绳,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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