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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考虑申请变更、追加下列人员为被执行人:
一、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担责);
四、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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