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鹿力大仙、虎力大仙、羊力大仙在2001年2月28日成立“三大仙”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经济效益尚可,但自2002年3月后,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严重亏损。2003年,公司的情况令人堪忧,公司三个股东对本公司的未来经营已经失去信心,于是在2003年6月1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由于公司负债累累,股东估计公司清算后能够分配的剩余财产肯定不多,因此股东们对公司清算缺乏积极性,都不愿意负担清算任务,于是公司清算组迟迟没有建立。
2004年8月,车迟国猎人甲向某公司追讨货款时才发现该公司已经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但还没有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猎人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某公司进行清算。
[评析]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并结束已解散公司的各项尚未了结的对内对外权利义务关系,分配其剩余财产、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其他国家的公司法根据公司属于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一般将公司清算分为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资合公司一般采用法定清算,人合公司执行任意清算,如无限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法定形态的公司,因此,我国只有法定清算而无任意清算,都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清算源于公司解散,由于解散公司此时尚有大量的对内对外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终结,为了维护外部社会关系和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保护国家、员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丧失,而是要通过清算程序逐渐终止公司的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目的。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或是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涉及的公司解散,其他情况下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依照是否具有强制性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因此,一般来说,公司清算也可以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无论是自愿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在清算中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一律转为按照破产清算处理。
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原法人机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那么就需要由新的符合清算需要的机构来执行对内对外的清算事务,这一机构就是清算组。所谓清算组,是指依法执行公司对内对外清算事务的机构。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内部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生产经营权等权利义务由其行使,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的了结亦由其代表进行,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存续期间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清算组主要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通知未知债权人,由于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在自愿清算的情形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立,进行清算。
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指的是依法有权强制公司解散的机关,此时清算组的成员由三部分人组成,即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有关专业人员”。其中,“有关机关”主要是指与公司解散、清算相关的一些机关,可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执行处罚的机关、公司的主管机关等;而“有关专业人员”则主要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处于中立地位的专业人员。
本案中,某公司的解散是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做出的,属于公司的自愿解散,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愿清算在6月11日前由公司股东组建清算组。但该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未组建清算组,更谈不上对公司事务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建清算组,对该公司尚未了结的内外事务进行清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