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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花果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由于投资方向错误,导致公司连续亏损。最终在2001年5月17日股东大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孙悟空、灵明石猴、通臂猿猴三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27日把本公司解散的消息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并且于6月10日、6月25日、7月10日在本地报纸上公告了3次,并规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报债权者,公司将不负清偿义务。
牛魔王曾于1998年向某公司出售猕猴桃10吨,价值60万元,向某公司多次催讨无结果。牛魔王在2001年5月28日就收到了某公司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但是他认为反正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一时也整理不完,而清算组的几个成员都是上述业务的经办人肯定也会承认某公司的债权,于是没有第一时间申报债权。
因此,直到2001年9月牛魔王才向某公司提交了双方的购销合同以及某公司出具的收到了猕猴桃10吨的书面证明材料。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由于牛魔王的债权申报超出了法定期限,决定不予考虑。牛魔王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确认其债权。
[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其放弃债权。这一期限的设置,是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之间追求平衡的体现。
本案中,牛魔王作为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在2001年5月28日即收到了解散公司清算组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当在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牛魔王直到9月份才向某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期限,某公司清算组认定对牛魔王的债权不予清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应当驳回牛魔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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