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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接到了咨询,咨询人22年9月刚入手的某T品牌SUV在市区行驶过程中被后方车辆追尾,造成了较大损伤。报警处理后,肇事方答应保险理赔。
但咨询人到4S店询问后得知,经修理后的车辆价值可能有较大付的贬损,故向肇事方提出额外赔偿,肇事方拒绝。
咨询人来信咨询,主张折旧、贬损能够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能否得到支持。
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属于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需要经审理查明再做出判断的事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中,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其中第(一)条仅列明了“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那么经过维修之后,因事故造成的价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那?
请看本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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