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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及其种类。亲属为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血缘关系中包括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现代亲属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女结婚后人格独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位居首位。因此,配偶应作为单独一类而且作为首位与血亲、姻亲并列。1.配偶。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亦即夫妻,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没有男女结婚及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的中介,也不能形成姻亲关系。2.血亲。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也包括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血亲关系。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称为自然血亲;因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称为拟制血亲3.姻亲。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一类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另一类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和婚姻被撤销,是姻亲关系终止原因。
二、近亲属。我国许多法律都使用“近亲属”的概念。如在刑事类法律中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致人死亡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在诉讼回避制度中,近亲属关系可以成为诉讼中回避的理由等。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经常使用近亲属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界定宽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围。本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三、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我国的法律法规经常出现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却没有统一认识。本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有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当然是家庭成员,即使已经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仍是家庭成员。比如,自己成家后不再与父母一起生活,但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赡养父母的义务不断,所以仍应是家庭成员。自己与子女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自己的子女也应是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家庭成员。这个“共同生活”,应是长久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而不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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