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二手交易市场的案件不断增加,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商品详情介绍与实物不符。如果商品详情介绍与实物出现严重不符,比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使购买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决定,将会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方某在网络二手平台上购买了一块名牌手表,卖家宣称“全新未使用,无质量问题”。但方某收货后发现该手表表盘破损和变形,无法正常使用,卖家拒绝退货。方某认为,卖家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却未提示,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及三倍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方某提供的证据,涉案商品表盘存在较为明显的破损,破损处周围有多处细微磨花,不仅影响美观,也会伤及使用寿命,不应属于“轻微自身瑕疵”,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关于卖家是否构成欺诈,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以及因认识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卖家在拍摄涉案商品时虽不够清晰,但通过照片仍能够看出划痕,可见卖家并未隐藏瑕疵,故意致使买家陷入错误认识,且涉案商品售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此卖家虽构成违约,但尚未构成欺诈。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