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许某民间借贷纠纷

2023-12-22 11:03:15

102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3600元,并提供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原告于2023年4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被告给付借款1,000元、2,600元,共计3,6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鉴于被告许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许某应偿还原告借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