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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① 被执行人公司工商档案:证明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出资期限等公司基本情况。
② 法院终本裁定等材料: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2023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证据。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③ 其他证据材料:比如公司被吊销等行政处罚文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用以证明公司“资不抵债”、“严重亏损”、“停产经营”达到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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