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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1.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4.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除了以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还有以下的例外情形:
1. 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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