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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从公司购买了一套选矿设备,但不知道设备已经抵押登记给李四。李四还能对设备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吗?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回答。如果设备销售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的,李四不能行使抵押权,如果设备属于公司的生产设备,李四可以行使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意味着动产抵押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要求第三人查询动产有无抵押登记,不去查询登记就会被认定为“恶意”而非“善意”,抵押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的动产行使抵押权。
但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既要求经营者对每件动产都进行登记,又要求买受人每次交易都查询登记,无疑会增加经营者和买受人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为此,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不要求买受人进行登记查询,就认定是善意的买受人,抵押权人不能对善意买受人取得的财产行使抵押权。
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出卖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并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异常的经营活动是与之相反的,如果是异常的经营活动,还是要求买受人查询登记的,买受人不查询登记就会被认定为为“恶意”的买受人,抵押权人可以对买受人取得的财产行使抵押权。
常见的异常经营活动包括:
1.数量异常: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标的异常:购买的标的物是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3.目的异常: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4.关系异常: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
因此,李四能否对李四购买的设备行使抵押权,关键看设备是否属于公司的生产设备,如果是公司的生产设备,则属于异常交易,李四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设备销售业务在公司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并且是持续销售的同类商品,则属于正常交易,李四就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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