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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不同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作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另外,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明确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在实践中,并非每一位股东都具备相关财务知识,故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会计账簿系统性地记录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信息,其中包含客户群、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等重要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包括:(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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