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2023-12-28 1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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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回答】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产生争议的可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解决,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法院的除外。

  当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先确定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为何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约定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已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基本案情】

  原告李晟为日照市东港区居民,2009年2月13日,被告可颂公司因收购原告李晟在日照化肥公司的股权与李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并未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在哪个法院起诉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可颂公司为了快速办理公司变更注册手续,要求原告配合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但变更手续完结后,被告可颂公司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转让款。

  另查明,被告可颂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原告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份转让款724082元。

  【争议问题】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具有管辖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可颂公司和原告李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李晟已配合被告可颂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属于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日照市东港辖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东港区人民币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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