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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造成受惠者损失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没有区别,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这类责任划分除在“好意同乘规则”里体现,还能在《民法典》第897条无偿保管责任承担中予以反证,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惠者具有一般过失情况下造成受惠者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应当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体现的就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
三、好意施惠仅造成受惠者一般财产损失的,或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在涉及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时,法院均秉承着谨慎的态度审理,一方面不能打消公众做好事的积极心态,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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