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2024-01-01 14: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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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

  第一,以金钱出资的合伙人,可依第972条行使分配请求权。

  第二,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合伙人,以出资时的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的价值为准,确定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依第972条行使分配请求权,即补偿其在出资时具有的价值。如出资时已进行评估的,则以当时评估价为准。

  第三,以物或其他财产权的使用权出资时,应当返还该物或其他财产权予合伙人,但如果合伙期间因意外而灭失或减损的物,不得请求赔偿。如返还将造成其他合伙人财产分配的不公平后果,可以出资时确定的比例由受返还者以金钱适当补偿。当时没有确定缴纳的出资比例的,则以平均分配方式予以补偿。

  第四,以劳务或信用作为出资的,因不能确定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性质上也不存在返还问题,故可以全体合伙人的平均份额为标准进行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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