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下,对于新鲜蔬果这类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产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特殊物品,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实施特殊的保全措施。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未对新鲜蔬果等鲜活物品进行明确列举,但依据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当涉及此类物品时,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会考虑到其特性,可能不会像对待普通财产那样进行查封、扣押等传统方式的保全,而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价值保护。
例如,可以要求将这些鲜活物品尽快出售并由法院监管销售所得款项,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防止因诉讼期间导致的损失扩大。同时,若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无需继续保全等情况,法院应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因此,尽管鲜活农产品具有不易保存的特点,法律制度仍提供了灵活且实际可行的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和实际情况的需求。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