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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是将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直接列为被执行人,还是需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因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损害了司法权威及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一)经营者无需通过变更追加程序予以确认,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裁定追加
(三)经营者属于法定被执行对象,裁定直接执行
笔者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列明应无争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处理,特别对于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不应将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在执行程序中,应将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同时列为被执行人,无需向法院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经营者责任承担不属于当事人依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执行事项,法院应裁定直接执行,(2020)苏0509执异154号案件处理路径更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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