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后,张母搬到了另一个村,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
2017年,在几名村民的现场见证下,张母口述遗嘱,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
2021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
其他五姐妹得知后,认为自己有法定继承权,对于这笔征地拆迁款也有分配权。在多次争吵未果后,五姐妹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归小刘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关于张母的遗产,其已经在生前立下遗嘱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故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姐妹的诉讼请求。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