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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进行或者不进行某一民事活动,由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他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
我们用西游记中的故事来举个例子,西游记中有一回,观音菩萨变成老和尚,到大唐卖袈裟和锡杖,总共要价七千两白银,大部分人觉得要价过高结果无人问津,甚至有人嘲笑老和尚,但是没人能阻止老和尚继续叫卖,这就是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的体现。
(2)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其他主体建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3)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放弃,应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
(4)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又拒不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司法机关才依法强国。
自愿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基于平等法律地位,应当在对自身利益作出最佳判断、对自己行为后果有合理预见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自由表示其真实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愿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前者指民事主体自己决定是否作为或者以何种方式作为;后者指民事主体对其自愿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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