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预付款后,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前导前言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兴趣班是锻炼和培养他们全面素质的重要途径。然而,有时候孩子对已经报名的兴趣班失去了兴趣,这让不少家长头疼。
那么,家长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商家退款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案例分享
法院认为,案涉《课程销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以被告教学水平差、小孩对课程有抵触情绪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课程不符合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违约,故原告不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考虑到案涉《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培训课程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案涉协议的履行需以原告小孩积极配合为前提,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本院认定案涉《课程销售协议》于2023年2月解除。
关于被告应退还的剩余课时费用,因原告系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一方,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协议虽对退费规则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的责任,限制了原告的退费权利。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履行情况、原告违约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剩余课程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鉴于协议明确约定,退款金额须扣除360元注册费及礼品费用,被告主张退费金额应扣除该360元,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程费用28964元。
归纳与总结
该类案件,在司法判例中一般在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消费者违约程度、经营者可得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消费者应当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对消费者违约的惩罚性和对经营者补偿性的统一。
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孩子的兴趣是会变化的,这并不罕见。家长可以尝试与孩子沟通,了解他们为何对该兴趣班失去了兴趣。也许是因为教学方式不合适或者班级氛围不和谐,通过与孩子共同解决问题,可以找到一个更适合他们的学习环境。
对于家长来说,家长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建议家长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退款政策和可能涉及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家长有权向商家要求合理的退款。
同时,对于避免高额违约金纠纷,可以在签署合同过程中考虑:
(1)在选择预付费式服务时需多作比较、慎重选择,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
(2)同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尽可能签署书面的合同,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中有关退款条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的约定;
(3)结合自身实际需要,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并妥善保管好预付凭证、合同、宣传单、发票等。
这有助于在后期发生问题时,家长能够以合同为依据进行合理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