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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晚上9点左右,姜某驾驶网约车临时停放在公交车站台附近,他在下车后穿过人行横道和绿化带,往事发的河沟方向走去。因存在监控盲区,后续具体发生了什么无法获知。
事发后,姜某家人多次前往事发地点查看,发现姜某溺亡的河沟一侧紧邻绿化带和人行道,另一侧则环绕着一大片厂区,水体污染严重,表面有厚厚的绿色覆盖物,天色昏暗时根本无法区分河沟与绿化带。
于是,姜某家人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河沟环绕的三家公司某崧公司、某吉公司、某安公司和水务管理部门告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约130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河沟位于某崧公司、某吉公司、某安公司三家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长度约300米,于2002年左右由被告三公司共同开挖形成,用于排放雨水并防护厂区安全。事发时,河沟周围无防护栏、无警示牌,水面污染严重,表面绿色覆盖物厚约20厘米,与旁边的草坪基本处于同一平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应负有谨慎义务,其在天黑时自行前往光线昏暗、环境不熟悉的事发地,使自己陷入危险之中,该过错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三家公司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土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河沟虽是开挖用于排放雨水、保护厂区安全,但考虑到水体的天然危险性,三家公司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河沟附近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三家公司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水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事发河沟系企业内部河沟,不属于公法调整领域,水务管理部门无对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崧公司、某吉公司、某安公司三家公司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38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姜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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