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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时,有一些旅客为了实现自己正当的或者是不正当的权益,往往采取以“闹”且影响飞机正常运行的方式企图快速去实现自己的权益,故人们称之为“机闹”。例如,旅客虽然购买了机票,但因是否符合乘飞机条件而发生的纠纷,因为随身携带行李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因上飞机的过程中因身体受到损害应否赔偿而发生的纠纷,等等。旅客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有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航空公司却并不认可,旅客则采取不下飞机、停留在机场跑道上以阻止飞机飞行的方式,企图以此实现自己认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机场及航空公司看来,旅客这是在无理取闹,则僵持着坚持不同意满足旅客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的情况往往无论是旅客和航空公司谁对谁错,“机闹”旅客是否得到了赔偿,都不可避免地出现飞机延误起飞以及延误达到的这样一个不好的结果。少则延误几分钟或者十几分钟,多则延误几十分钟或者是几个小时。例如,2023年12月30日,北京飞往成都的航班就发生一起“机闹”事件,“机闹”行为人虽然依法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受该航班取消而影响行程的旅客,并没有得到道歉,更没有得到补偿或者赔偿(参见《新京报》2024年1月11日A02版)。
旅客购买飞机票乘坐飞机出行,即和航空公司订立的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其性质是民事合同。航空公司的基本义务,主要是按照双方约定即机票上载明的时间开始运输旅客,并按照载明的时间或者通常的时间将旅客安全运达到目的地。迟延运输的,即构成违约,因违约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旅客赔偿损失。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已然成为人们的一个常识。
就以“机闹”造成的飞机迟延来说,无论是因为航空公司有一定过错而引发的“机闹”,还是航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引发的“机闹”, “机闹”的发生都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更不是不可避免和不可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发生“机闹”的航空公司是有办法和有条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尤其是因为一两个人或者三五个人参与的“机闹”,而使得飞机延误十几分钟乃至几十分钟的情况,更不要说因此停飞了,完全或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处置不力的结果。此种情况下飞机延误,在当今生活节奏如此快的情况下,必然会有旅客因此受到一定损害,譬如,有的旅客因耽误了下一个航班而增加住宿费、伙食费等;有的因不能赶上最后一班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得不改乘出租车而增加乘车费用;有的因为没有按时参与招聘或者面试而错过了一次大好机会;有的因为不能按时到达现场而致使后续活动无法开展,而不得不改变时间而增加诸多费用,等等。前面两种情况,旅客的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也是不难证明的。虽然后面两种情况,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以及是否可以预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但也是可以大概率的发生和认定的。在受损失的旅客提出赔偿请求时,航空公司则依法应当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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