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成年股东及未成年股东监护人的确定

2024-01-18 15: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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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成年股东及未成年股东监护人的确定

  根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分为失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二者在监护人确定的程序和选任规则方面存在差异,故有必要予以区分。

  (一) 成年股东失能后其监护人的确定

  1. 成年人“失能”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行文的便利,本文以“失能”一词指代成年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

  然而,对于何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法律并无明确规范。由于病理上的原因导致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凭生活经验作出判断,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确认。正如最高院在院长信箱中的回复意见所述[7]:“成年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通常无法直观判断。为保护其民事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且考虑到作为成年人被认定为无(限制)行为能力将对其本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规范设置法定程序,借助专业手段加以辨别和确认。”所以,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后,原则上需要对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医学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

  2.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认定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经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第四节中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失能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8]或有关组织[9]可以向该成年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法院受理认定申请后,可在必要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10],并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对公民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11]。此外,判决后,若该成年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亦可向法院认定恢复该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

  3. 失能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

  就成年人失能后其监护人的选任,《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组织监护等方式,这几种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1)意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均系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来设定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时优先于法定监护[13]。如在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14],DH公司股东韩某(持股36%)于2018年4月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其第二任妻子徐某为监护人;2018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徐某代表韩某表决了十项决议;此后,韩某1(韩某与其前妻之子)以父亲韩某已于2015年11月授权其为韩某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履行公司股东职责为由,请求确认201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经审理,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即韩某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已指定其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认定监护人徐某的权利不包括韩某已授权其子所行使的股东权利。

  此外,意定监护人产生的前提首先是确认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且鉴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直接关乎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得以保障”[15],故实践中认定成年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

  (2)法定监护和协议监护

  在不存在意定监护或遗嘱监护文件的情况下,监护人的选任适用法定监护和协议监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16]的规定,成年人失能后,其监护人的顺序如下:(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需注意的是,前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任前述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17]。

  此外,法定监护人的确认理论上需经两道程序,首先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股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再根据失能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规则确定该失能股东的监护人。实践中前述两项程序既可以先后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即法院既可能在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同时确定其监护人,也可能区分为两个案件。

  (3)指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前述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身份产生争议时,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委会和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服居(村)委会和民政部门指定监护的,可向法院申请异议;此外,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不受前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限制而可以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进行确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8]。

  (4)组织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 未成年股东监护人的确定

  1. “未成年人”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对于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能力的认定主要以年龄为区分标准,其中不满八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选任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法定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9],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且如上文所述,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如下:(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此外,与失能成年人选任规则类似,在依法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组织作为兜底担任监护人。

  (三) 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失能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20]。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21]。

  前述《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职责的描述较为原则,然而,如前所述,股权对应的财产性及人身性权益较为广泛,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监护人在代理行使某项具体股东权利时是否符合上述原则及公司法规定的争议。

  [7] 详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4202.html

  [8] 《民法典》未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可供参考的是《民通意见》(已失效)第24条关于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1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12]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3]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4] 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4653号。

  [15] 详见最高院关于《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特别程序宣告是否为必要程序》来信的回复,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4202.html。

  [16]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7]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8] 最高院:《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19]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1]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摘录自《股权继承诉讼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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