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明医生是广西某医院的儿科医生,他在2017年9月30日早上上班途中被素不相识的王小石误以为是情敌而用刀捅伤致死。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大明家属不服,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一、二审法院认为,张大明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法院认为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人不是主要责任,即可认定为工伤,如果最终能构成相应的伤残等级,那除了可以获取交通事故第三方保险应有的伤残赔偿金,还可以获取工伤赔偿金(医药费不能重复获取)。
那上下班途中遭受暴力杀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即职工遭受暴力杀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内;3、履行工作职责。
如果一位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被他人杀害,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伤,如上文中提到的,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那是否有例外情况呢?
有。如果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暴力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最高院指导案例94号:见义勇为受伤的工伤认定,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由此可知:尽管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我们认为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此,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