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的效力问题

2024-01-25 1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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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有些还被用于证明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发挥着与鉴定意见同等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的专业性问题层出不穷,司法鉴定的范围却非常有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作了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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