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未实际入住,需要支付租金吗?

2024-02-04 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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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在签订了租房合同后,却因种种原因并未实际使用租赁的房屋。这时候承租人往往会产生疑惑:我并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的房屋,没有获得房屋的使用价值,那我是否还需要承担房租呢?

  造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就是出租人是否完成了对租赁物的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是否交付是判断在未使用租赁物时是否应当支付租金的依据。在场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符合约定用途的场地交付,就是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承租人根据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所租赁场地的权利,但承租人是否实际行使上述权利是承租人的自由,并不因此影响租金交付义务的承担,如果以未实际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则会构成违约。

  对此,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租赁物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全面了解租赁场地的产权情况,确认可以满足租赁的目的后,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避免出现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才发现租赁物无法满足租赁目的、支付租金还要赔付违约金的情况,减少履约风险。同时,对于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交接时做好交接记录,避免出现交付瑕疵产生争议。

  作为出租方一定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细化租赁合同条款,尤其是解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确保承租人违约情况下自身权益能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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