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分为人身权(或称为道德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名誉或表达自由直接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通常包括: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或决定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形式的侵犯可能损害著作权人名誉或荣誉的权利。
人身权的特点是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即著作权人不能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也不能放弃这些权利的行使。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其作品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复制权:复制作品的权利,如印刷、录音或数字复制等。
发行权:以售卖或其他方式传播作品副本的权利。
出租权: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和影视作品的商业出租。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展示权:公开展示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公开放映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翻译权:修改作品或将作品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或授权给他人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售或许可的方式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财产权的行使通常受到时间限制,即在一定年限后(如作者死后50年或70年不等),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