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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56条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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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56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51条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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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51条
吹牛真的要上“税”——诉讼外自认在知产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引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或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精准计算始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尤其在数字化营销时代,侵权人通过虚构交易数据(如刷单)、夸大宣传等手段制造虚假销售记录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如何认定此类“吹牛”行为的证据效力,并在损害赔偿中合理适用,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关键问题,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探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侵权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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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

吹牛真的要上“税”——诉讼外自认在知产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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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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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3—46条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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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3—46条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下的使用义务:法律逻辑、实践困境与改革路径
引言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中识别商品来源、积累商誉的重要工具。中国自1982年首部《商标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注册优先”原则,通过注册取得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这一制度在提升市场确定性、促进品牌保护的同时,也催生了“商标囤积”“僵尸商标”等乱象。2019年《商标法》修订首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纳入规制范围,标志着制度重心从“注册”向“使用”的倾斜。本文从法律逻辑、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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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下的使用义务:法律逻辑、实践困境与改革路径
商誉的双轨保护: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
引言: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品牌侵权形态呈现出隐蔽性、碎片化、跨平台的新特征。在社交电商、直播带货、跨境代购等新兴业态中,侵权主体往往通过商标淡化、商业标识混淆、流量劫持等手段规避传统商标法规制。在“认牌购物”的消费习惯下,商誉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的集中体现,已经超越了符号本身,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的双轨保护体系,通过"注册确权"与"使用确权"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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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商誉的双轨保护: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42条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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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42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8—39条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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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8—39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4—37条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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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4—37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33条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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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33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6—29条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二十九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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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6—29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25条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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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25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23条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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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23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21条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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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21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19条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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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19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6条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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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6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13条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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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13条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10条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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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