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撤诉的是否需要经过被告同意?

2024-02-08 0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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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238条2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案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撤诉申请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北京神通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致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207号】

  争议焦点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撤诉的是否需要经过被告同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周松堦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致富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因此本案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以我国内地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法律适用达成合意,故本案应当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民事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

  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本案级别管辖具有事实依据。双方就履行《股权质押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周松堦、致富公司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周松堦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撤诉申请书》,神通公司不同意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对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具有法律依据。林家礼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声明》,该《声明》经过了公证,且周松堦、致富公司以及神通公司均对上述《声明》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符合相关程序。周松堦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人具有一审、二审代理权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致富公司与周松堦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了《关于周松堦和致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最新情况说明》,并附两位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15日与周松堦先生在致富公司的合影。神通公司对于周松堦的诉讼主体状况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资格和权限问题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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