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数家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被告)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案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018年,原告与其中一家被指认为项目分包方的企业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某城际轨道交通桥墩和公路大桥部分桥墩的吹砂填筑工程,双方明确了工程总价、质量保证金条款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劳务队计量》和《结算审批表》作为完工后结算依据,载明了含税结算总额,并声称已得到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有第三方企业的印章。但被告之一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印章及其员工签名的真实性存疑。
从付款记录来看,大部分工程款项是由一位自然人(以下简称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而张某抗辩称其仅是工程项目中的财务人员,所支付款项来源于其他被告企业。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张某的身份并不单纯,不仅作为被告关联企业的工班长,还参与大量工程款流转,这与其自称仅为财务的立场相矛盾。结合其他证据显示,张某可能挂靠于相关企业并以企业名义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
法院经审查认定,虽然无法确定《合作意向协议书》的具体相对方是哪一家或两家被告企业,但由于这两家企业在项目中有人员混同的情况,且实际履行了对原告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故判定两家企业应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关于被告张某,因其实际参与工程分包行为且直接进行了工程款支付,法院同样判决其应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启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关系复杂,企业间转包、分包需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明确各方权责;挂靠行为系违法行为,实际操作者亦须依法承担责任;此外,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明晰合同相对方身份,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