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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人进行多次放贷活动的行为,因其未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涉嫌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借款人在其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其先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将不发生借款人期待发生的法律效果,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但在实务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处理原则也不同,有些法院对于其利息部分是全额不予认定,仅认可本金部分,有些法院会认定部分利息,即在LPR四倍以内的利息予以认定,高出部分无效。具体应参考各地先前的司法判例。
另外,从借款人的角度考虑,若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则超出LPR四倍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可得到合理的减免,从此角度出发,也是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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