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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在完成内部程序后,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如果仅完成内部变更,没有登记,那么转股的效力如何呢?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变更登记主要影响的是对外效力,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并非意味着无效。即完成股权转让程序,企业内部变更股东名册后,该转股行为在企业内部就生效了,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有权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股行为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没有变更登记的关键风险点就在于“对外”。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如果来自转让方的债权人主张对此股权强制执行,此种情形将不利于受让方。这种对外风险不仅存在于股权转让的情形,代持股与此类似,也存在这种风险。
在(2020)最高法民终844号案例中,有如下表述:“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仅能证明贵州雨田公司与付重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但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和案涉《代持股协议书》均仅在协议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诉争股权仍然登记在付重名下的情形下,逸彭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的。因此,不论贵州雨田公司是否支付对价,均不能以其与付重之间的代持股关系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机关的公示文件信息。工商登记的权力外观应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若没有变更登记,则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股权受让方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作为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此来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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