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指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对劳动能力的鉴定,一般需要在职工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结果认定构成伤残后,除普通工伤所能享受的有关待遇外,主要赔偿项目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有所差别,主要为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关于伤残等级
虽伤残等级最终需要专门的机构认定,但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也可自行进行大概判断,一处伤情的根据其规定内容对应即可,多处伤情和此前原有伤残的须注意晋级原则以及合并症的处理。
多处损伤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二、关于赔付标准
在职工正常交纳社保的情形下,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交纳交纳社保,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鉴定七至十级伤残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