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升与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远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第9778号]
本案涉及有关股权的归属以及隐名股东显名与继受股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1)股权权属问题。本案中,首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形成了代为持有股权的合意;其次实际出资人已经完成向公司的出资义务,因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显名与继受股权问题。实际出资人已经死亡,其股权由其继承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依法继承,同时公司股东均同意对股东进行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因而对实际出资人的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