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司迟延支付工资,员工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24-03-13 14: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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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其中“克扣”、“无故拖欠”实为限缩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足额”和“未及时”。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如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司法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存在主观恶意,或者拖欠情形比较恶劣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即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应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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