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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利民诊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凤。2014年6月,李某杰与李某凤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杰负责该诊所人员的聘任、管理、给付报酬,该诊所发生的事故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均由李某杰承担。侯某英系李某杰之妻,1998年从郑州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所学专业为西医专业。侯某英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5年11月侯某英到利民诊所工作后,长期以医生身份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2017年7月19日16时许,孟某海(男,殁年37岁)到该诊所就诊,侯某英以医生身份为孟某海诊治,后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对孟某海进行输液治疗,孟某海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海符合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侯某英于2017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在本案的庭审结束后,李某杰、侯某英先行赔偿了死者近亲属80万元死者近亲属表示对李某杰、侯某英予以谅解。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以证实以下事实,第一,侯某英未取得医师资格,当然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二,根据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诊所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被告人侯某英为治疗孟某海的疾病,从药柜中挑选出来的是头孢呋辛钠。第三,被告人侯某英在没有医师资格,没有独自开具处方药物权利的情况下,却擅自为死者孟某海诊疗,并开具药物头孢呋辛钠,由他人为孟某海输液,导致孟某海死亡。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孟某海符合注射头孢呋辛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同时死者也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无机械性损伤致其死亡的证据。根据以上事实,被告人侯某英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导致孟某海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侯某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侯某英以无证据证实自己的行医行为与孟某海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自己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死者孟某海的死亡系医疗意外,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侯某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观点
1.侯某英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分析,就犯罪主体而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要求一种“消极身份”。本案中,侯某英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符合本罪的“身份”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等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侯某英没有取得医师资格,侯某英对此也没有异议,认可自已从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未能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就犯罪主观方面而言,侯某英在主观上明知首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另外,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特定的倾向,即行为人具有反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意思。① 本案中,侯某英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以行医为业的倾向。就犯罪行为而言,侯某英长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符合本罪的客观表现。首先,侯某英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疗目的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是指在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对个体产生危险的行为。② 侯某英的上述行为显然系医疗行为,且系狭义的医疗行为。其次,侯某英的行医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而具有“擅自性”。侯某英在没有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的情况下,长期独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且这些治疗活动与一名执业医生所进行的医疗活动并无差别,并非属于一些辅助、次要环节的行为,侯某英应当为自己的行医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犯罪结果而言,病患孟某海经过治疗后,出现了死亡的后果。侯某英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挑选药物,要求护士对病患进行输液治疗,造成病患因药物过敏死亡,侯某英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孟某海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侯某英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2.认定侯某英构成非法行医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案中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能够证明诊所为侯某英确定了执业医师作为其指导医师,对其进行指导。而根据查明事实,反而可以认定侯某英在没有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的情况下,长期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侯某英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法规,给患者带来了严重风险,而且也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认定侯某英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与其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犯罪行为性质相符,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有利于规范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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