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间因某明星撕b,上升人格,违法!

2024-03-21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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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3)沪0113民初26151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微博及微信实名公开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及被告均为微博用户,原告的微博昵称为XXX,被告的微博昵称为XXX。2022年6月初,被告开始在微博上大肆辱骂攻击原告,并且发布大量原告的照片,恶意P图,丑化原告的形象。上述侵权行为持续多天,因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使得原告遭受重大网络暴力,由此带来巨大精神折磨。另,原告的上述微博账号为工作账号,被告的诋毁谩骂给原告的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由此产生了一些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方观点

  被告书面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亦没有仇恨,因原告在其微博账号上(即原告所说的工作号)长期辱骂明星杨X,并发布经过ps的杨X丑照,虽然原告现在已经删除了关于杨X的上述材料,但被告实在是看不过去,打抱不平,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而且原告也有辱骂被告。关于各项具体赔偿项目,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且依据不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2年6月初起,被告用昵称“XXX”的账号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图文,并配有原告的相片及微博内容截图,并称“这货她自己说比杨X漂亮,这个黑子天天黑杨X,宝山丑人杨X粉丝骂死你”、“看看这宝山丑人真的怂屁都不敢放了,前几天黑杨X不是很狂吗丑八怪”、“2022年了还有这种黑子驱虫,清朗行动清的什么了,警察就该抓你判你死刑,希望你以后去吃烧烤被暴打,渣子”、“你这种丑八怪迟早被暴打,你现实就是蛆虫”等内容,同时提示链接了原告的微博账号。

  二、昵称为“XXX”的微博账号认证为“娱乐博主”,粉丝数为2358个,该账户上时常发布娱乐信息。

  三、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所用的昵称为XXX的微博账号现已注销;某某公司确认昵称为XXX的微博账号已于2022年7月1日申请注销,该账号及其发布的所有微博内容均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有无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加以认定。本案中,被告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微博博文,披露原告的个人照片等信息,并持续进行谩骂、侮辱。该行为极易令公众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告的品行作风、工作行为产生严重怀疑,造成原告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被告辩称其系“打抱不平”,但在网络空间上,个人自由及相关权利的行使并非任意而为、没有边界,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综上,被告在微博发布的内容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微博实名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本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结合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影响范围等,酌定为3.000元。至于原告酌情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无证据提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微博实名公开的方式连续十日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依原告陈某的申请,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全国发行的报刊(具体报刊由本院选择确定),费用由被告刘某负担;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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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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