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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有既遂和未遂之分。伪造有价票证罪,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成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市场秩序。是刑罚打击的对象。行为人既伪造有价票证,又伪造金融票证的,如果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应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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