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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梳理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被害人等无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均不应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86号案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关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可得出以下具体观点:
观点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
观点2:根据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刑申486号案的裁判观点,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由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应判赔;由于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物质损失,故一般亦不应判赔;但是,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不受限制。
观点3: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认为,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的规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处理,应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及标准相同;即被害人另行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亦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观点4:唯一除外情形: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情形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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