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权属归属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 对于小区公共设施的具体权属认定,通常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列入公摊面积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通常归全体业主共有;另外,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或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产权归属的公共设施,如无特殊约定,其产权亦归属于全体业主。
4. 在特定情况下,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可能存在特别规定,例如会所、停车场等特定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在购房合同中有专门约定,这时开发商可能会请求业主承认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但此类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业主知情和同意。
综上所述,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各地法律法规、购房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综合判断。开发商在完成开发任务后,不再享有这些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而是转为管理和服务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