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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政策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有的是专门从事宗教、民族事务工作,一旦对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干涉、破坏,其危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造成的影响也会更坏。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采用强制等方法剥夺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如非法干涉他人的合法宗教活动,强迫教徒退教或者改变信仰,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信某一教派,以及非法封闭或者捣毁合法宗教场所、设施等。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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