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理了网签的行为并不具备物权变动和登记的效力,买受人并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房产仍然属于开发商名下的财产,当开发商面临诉讼时,其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查封开发商名下的该房产,网签并不影响查封。即使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该套房屋,只要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就有权根据申请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只要买受人没有过错,法院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买受人可以据此提起查封异议,要求法院予以解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
1、买受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价款;
2、买受人实际占有该房屋;
3、买受人没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卖方)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买方),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在执行案件中,对抗法院查封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
3、并实际占有该房屋;
4、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