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是人生大事,买到舒心趁意的房子更是十分艰难,有些业主为了开发商给予的口头承诺说“买一楼送庭院”承担了一楼采光不好,潮湿、夏季蚊虫多等等弊端,决定买了一楼就是想自家有个庭院,可是如果不好好审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业主在买房过程中不能简单听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想要享有庭院绿地的独占使用权,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物权登记情况来确定。而且即使业主对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但是如果该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也不能擅自改变、破坏,应当遵守物业规定。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买卖房屋一定要看清合同约定,做好审查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