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与女朋友张某曾经是情侣,后因张某渐渐疏远陈某,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张“黄色小卡片”,多次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同时,陈某还在张某家门口张贴纸条,要求张某结清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黄金首饰1000元、银饰500元,支付打印“黄色小卡片”的费用300元。
张某被逼无奈,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了1800元。但陈某仍未停止散发小卡片,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印制卡片、删除照片、返还支付的印刷费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85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张他是因为被张某抛弃、玩弄感情在前,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小卡片。这个主张并不构成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陈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自然人肖像也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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