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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都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简化版,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但适用范围和审理方式有所不同。二者在以下方面有所区别:12
在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对标的额有明确要求,法律关系限于金钱给付纠纷,符合条件的应当强制适用。
在审理方式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灵活,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更为严格,例如,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通常不超过7天,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在裁判文书上,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更加简化,但需包含特定信息,如一审终审的效力说明等。
在救济途径上,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而简易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期限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
此外,两者在其他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审理的灵活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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