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即使该员工处于孕期等“三期”内。
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情形,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仍然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