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人还怪好嘞!帮我把《古剑奇谭三》搬上“云端”?!

2024-05-16 1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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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是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三:梦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2019年,网元圣唐公司发现Y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在线服务,玩家点击“web模式开启”即可运行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认为,Y公司将涉案游戏进行互联网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网元圣唐公司的著作权,具体包括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游戏运行后呈现的连续画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外,Y公司未经允许私自搭建云服务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云游戏”服务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游戏方式,本质上为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在云游戏的运行模式下,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计算,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具体可理解为远程从超高性能服务器中虚拟出来的电脑,用户可在分配的虚拟电脑中进行游戏,游戏的画面和声音通过网络传输到终端,玩家可通过输入设备(鼠标键盘、手柄、触屏)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涉案游戏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游戏作品的分类,可以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类型,对游戏按照软件作品保护,或对游戏运行画面整体采取视听作品保护的方式。本案涉及的“云游戏”服务,系对游戏画面的传输,不涉及软件代码传输,故将游戏运行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更符合实际。本案中,玩家通过“云游戏”服务获得涉案游戏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在玩家并未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未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第二种,在玩家通过Steam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选择“我已购买Steam游戏”进入服务,线上游玩涉案游戏。“云游戏”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本案中,Y公司向玩家提供的两种获取游戏的方式均未获得网元圣唐公司许可,构成侵权,但第二种提供方式并未对网元圣唐公司造成损害,故仅需对第一种提供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元圣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二、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元圣唐公司赔偿诉讼合理支出37684元;三、驳回网元圣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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